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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添加时间:2019-07-08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等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平稳承接、有序推进,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导则(试行)》,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有关部门及时收集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厅。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也可直接向我厅提出意见建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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